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一、建立“三管三必須”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提出“三個必須”: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來臨
近年來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責任到人”。既要盯住負責人,也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span>
三、行政違法行為將更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例如危險作業罪,對妨害安全裝置類、拒不改正類、擅自從事類的三類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只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將依法追究危險作業罪的刑事責任。與此相配套,新安全生產法也多處作出規定。

四、講規章,重教育,預防為主
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按照“統籌組織,分層次、分系統、大力度”安全培訓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為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五、單位應購買“工傷保險”
參加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新安全生產法保留了原規定,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span>
